國際客座律師投稿:回應法務部2023年8月9日之新聞

台灣的司法制度下,就「大麻」的定義是以去除包裝後的「淨重」作為認定事實的基礎,光是這件事就已經在檢測技術上全面落後國際至少20年。 即使是我這輩子最排斥的中共政府,都有能力判斷大麻植栽裡四氫大麻酚的含量有沒有超過0.3%,超過0.3%的大麻植栽才算是毒品。

國際客座律師投稿:回應法務部2023年8月9日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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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可以先看看菁琪律師的分享文

這件事其實可以再講得更細節與深入一點。

比方說大麻相關的毒品定義,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裡有第24項大麻成熟莖以外的大麻全草、第125條六氫大麻酚(Parahexyl)與155條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THCs)。

而事實層面上主要會對人體產生如酒醉效果等精神活性的成分,是四氫大麻酚,即使是施用大麻全草,大部分感受來源都會是四氫大麻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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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8年農業法案,正式將四氫大麻酚含量在0.3%以下的大麻植株分類為漢麻(Hemp),因為在這樣的標準之下,對人體並不會產生精神活性,進而就沒有濫用性、依賴性與社會危害性可言。

在這個脈絡下,漢麻衍生產品 (Hemp product)因此以農產品類別進行管制,相關應用上除以健康食品、學名藥物等基礎常見可以想像的方式存在,更廣泛應用在食品添加物裡,如果大家這段時間有去美國,應該或多或少都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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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我們回到國內。

台灣的司法制度下,就「大麻」的定義是以去除包裝後的「淨重」作為認定事實的基礎,光是這件事就已經在檢測技術上全面落後國際至少20年。

即使是我這輩子最排斥的中共政府,都有能力判斷大麻植栽裡四氫大麻酚的含量有沒有超過0.3%,超過0.3%的大麻植栽才算是毒品。

單純就這件事我們就可以看出來現在這個時代不是沒有能力好好處理這個問題,但我們國家沿襲過往對於「大麻」的認定,毫不改變,我認為只是純粹的怠惰與苟且。

我不是沒有遇過願意深入了解這件事的法官,但法務部 (又是你) 調查局兩手一攤,以前是淨重現在就是淨重。反正都是毒品,1克是毒品,10克也是毒品,100克還是毒品,哪有差,跟毒品有關係就是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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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單純就四氫大麻酚來看,按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第155條的定義,大麻製品中含有10PPM (百萬分之十)以上的四氫大麻酚,這樣的製品在台灣就會被認定是二級毒品。

然而,國外(即使是中國)在大麻「毒品」的認定上都是以0.3%為基準,四氫大麻酚含量在0.3以下的製品,已經全面商業化與市場化。

0.3%與10PPM的重要性是什麼?

這之間在數學意義上有300倍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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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台灣的法律比國際間的認定嚴格3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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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法務部說,引誘他人施用毒品,違反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這一條罪無論何人在何地,有沒有在我國境內,都可以追訴處罰。

這個聲明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今天美國藥廠出了一個全光譜的CBD健康食品,打了廣告我感覺很不錯,我決定下單購買。美國藥廠引誘我施用我國法律規定的「毒品」,台灣地檢署應該要偵查起訴。

意思是今天你各位去國外玩,逛街的時候想喝杯手搖,看到日出茶太熟悉的招牌,點了一杯CBD奶茶,拍照打卡上傳IG限動,然後我下次去美國的時候覺得讚欸我也要來一杯。你各位引誘我施用我國法律規定的「毒品」,台灣地檢署應該要偵查起訴。

意思是美國職業籃球員 Kevin Durant,公開創立自己大麻品牌,並且持續經營,我之後去美國想到這件事,進去他的店消費買了一顆大麻巧克力自己吃掉。Kevin Durant引誘我施用我國法律規定的「毒品」,台灣地檢署應該要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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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生氣,真的很生氣。

我認為國家法律作為人民共同生活於這個社會的社會契約,如果通過討論,多數人民不能接受這個物質,那也是我們的選擇。

但是你今天以國家機關的立場用這種荒謬的手段遏止人民對於這件事的討論,以刑罰作為手段禁止我宣導與分析這個物質的優點與缺點。

這是言論審查與思想箝制。

這是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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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看到類似的情節,是中共的國安法。

這都是利用大家討厭的事物 (分裂國家或毒品),以最強硬的手段 (刑罰),玩一個打死討厭鬼的遊戲。

無遠弗界,雖遠必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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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為什麼說我對於台灣會不會變好已經沒有熱情毫不在意了,因為我又生氣又灰心,又因為律師倫理不能分享我肉眼所見,掙扎於社會的真實故事。

這真的,很煎熬。


很感謝國際客座律師的投稿,國際客座律師也曾經上來麻麻呼呼的節目喔